自愿放弃社保后投诉公司补缴,法院判员工承担60%滞纳金
近期,看到这样一个案例:员工与用人单位自愿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要求公司将社保费用折现发放。但员工离职并投诉至社保局,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法院最终判决:
◆公司补缴社保(本金+利息)
◆员工承担60%滞纳金(约3.5万元)
这一判决颠覆了许多人的认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但员工需为自身过错买单! 具体情况如何?赶紧跟着往下看⬇️
01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离职后要求补缴
一、基本案情
赵无双于2007年5月入职广东某陶瓷公司,2009年3月1日,公司向赵无双发出《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告知书》,告知赵无双于2009年3月1日前到公司行政部办理参保手续。同日,赵无双向公司发出《申请书》,告知因家庭经济原因,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不追究公司不购买社会保险的所有法律责任。
2021年4月10日,公司与赵无双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离职后,赵无双投诉公司未缴社保,经税务部门责令,公司为赵无双补缴了2007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合计143563.6元。因补缴社会保险费产生滞纳金、利息合计67154.49元,其中公司已支付滞纳金、利息合计62262.74元,赵无双已支付个人部分利息4891.75元。
2023年1月7日,公司申请仲裁要求赵无双承担补缴的滞纳金,仲裁委以公司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二、法院一审:双方对于未缴纳社会保险均存在过错,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滞纳金及利息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赵无双作为劳动者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明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法定义务却放任同意赵无双不参加社会保险,双方对于未缴纳社会保险均存在过错,并因此导致在补缴社会保险费用过程中产生滞纳金、利息67154.49元,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滞纳金及利息承担责任。
赵无双不服,提起上诉。
三、法院二审:赵无双关于其无需承担滞纳金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赵无双对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产生的滞纳金承担60%的责任、公司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赵无双关于其无需承担滞纳金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人社部多次明确,自愿放弃社保,无效
针对这一现象,人社部发布通知,明确说明了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不能免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俗来讲,缴纳社保一事,用人单位不能看员工的意愿,无论怎么约定,只要没有按规定缴纳,即为违法行为。
03 HR赶紧自查,3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这个案例也提醒了企业,如果存在社保未缴纳或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缴纳的问题,抓紧从这3步开始解决问题:
步骤1:自查整改
扫描所有员工社保缴纳状态,重点排查:
🔍 签署过“自愿协议”的人员;
🔍 社保基数低于实际工资的人员。
步骤2:协商补缴
若发现漏缴:
✅ 主动联系员工协商补缴(可分期);
✅ 书面约定:“企业承担本金,滞纳金双方分摊”。
步骤3:完善制度
修订《员工手册》:
📌 “任何社保豁免条款均无效”;
📌 “虚假承诺放弃社保属于严重违纪”。
如果员工为多拿工资,死活不交社保,HR该如何处理?
首先可以先给发送《依法参保告知书》,要求3日内确认缴纳。若员工仍拒绝,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可解除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但:若员工主动要求不缴,则企业解除合同无需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