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主管告公司要二倍工资,判决结果反转再反转!

2025-2-12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王某到中某房地产从事人事主管工作。

2019年4月2日,王某出具《个人拒缴社保申请书》,载明:本人在公司人事部人事主管岗位工作,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现已符合社保缴纳条件,但出于个人意愿,本人现提出不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申请。

2019年9月17日,王某向公司邮寄《告知书》,以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不再去公司工作。

2019年9月18日,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共计55000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及补缴社会保险或支付相应赔偿金。

2019年11月5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某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500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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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作为人事主管,有义务主动向公司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能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于2018年9月入职公司,公司应自王某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称双方已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王某是人事主管,劳动合同由其掌握,现无法提供。王某辩称未与公司签订合同,在职期间一直要求公司签订合同,但未签订。

本院认为,一般而言,人事主管的工作职责应包括代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处理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履行方面的相关事宜。王某作为人事主管,其应当知晓订立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王某有义务主动向公司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虽王某称一直主张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故综合考量王某的岗位职务等因素,一审法院对公司主张不支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不负向被告王某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末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5000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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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上诉

冤枉啊!我一直要求公司签,但公司一直不签,一审判决严重不当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根据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单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该法律规定没有限制相关岗位,即并没有限制人事部门除外。而且根据当前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应由单位举证证实存在劳动者拒签等正当理由,单位才有可能免除此责任,但一审法院将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岗位限制,并将举证责任强加给我,让我举证证明主动提出要求订立书面合同,存在严重不当。

2、我一直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单位一直不签订。公司主张与我已签订但将合同销毁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此陈述完全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

二审期间,王某提交2019年9月20日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谈话录音,证明他多次提出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一直考虑风险的概率问题坚决不签,该录音中公司法定代表人予以认可。

公司质证称,该证据形成于2019年9月20日,即王某离职且申请劳动仲裁后,公司负责人与王某为了解决问题进行了一次会谈。谈话多为王某单方陈述且极具引导性,与王某主动要求签订合同无任何关联,公司负责人也未表明王某曾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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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

王某已经尽到了人事主管的注意义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公司而非员工本人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应向王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肆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用人单位的人事主管属于专业人士,应该熟知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该知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会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且其工作职责就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

因此,人事主管起诉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应对其履行了工作职责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王某二审中提交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谈话录音一份,谈话内容中王某称“而且劳动合同这个事情的话,一共我从来公司到现在,我至少给你提到4-6次”。公司法定代表人称“对”。根据该谈话录音可知,王某已经尽到了其作为人事主管的注意义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公司而非王某本人。因此,公司未依法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王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5000元。

综上,二审改判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5000元。

案号:(2021)鲁01民终2264号 (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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