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回家取快递受伤,居然是工伤?

2025-3-28

日常生活中,意外伤害时有发生,这些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直接关系到其权益保障。

打工人在地铁站被踩成粉碎性骨折,却"不构成工伤";而下班绕道取快递受伤,法院却判决"必须赔"。同样是在通勤时间,同样是骨折,为什么结果天差地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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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真实案例

案件梳理

案例一:

2015年4月,王涛(化名)在前往公司上班途中,于深圳地铁黄贝岭站换乘时遭遇踩踏事件,导致严重受伤。

事后,王涛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遭到拒绝。人社局认为,该事件不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且无法确认责任分配,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王涛不服,先后提出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案件二:

2019年9月21日,刘东(化名)下班后驾驶摩托车回到居住小区,将车停好后步行至小区马路对面超市取包裹,返回途中被机动车撞倒受伤。

交警认定刘东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初步认定为非工伤。刘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定过程

案例一:非交通事故伤害,不是工伤

一审‌:因地铁站台内人员发生恐慌踩踏事故受伤,不属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王涛2015年4月20日因黄贝岭地铁站发生恐慌事故而摔伤的情形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涛受伤的原因是否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轨道交通事故属于交通事故的一种,其构成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王涛系因黄贝岭地铁站台内人员发生恐慌踩踏事故受伤,其受伤原因不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事故的伤害,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王涛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王涛因踩踏事件而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

二审法院认为,因现有法律法规对城市轨道交通事故未作明确规定,故原审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并无不当。

王涛因踩踏事件而受伤,不属于因城市轨道交通事故而受伤,不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亦不符合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他法定情形,故人社局据此认定王涛的受伤性质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合法有据。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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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客观上未完成下班的目的,是工伤

一审‌:刘东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人社局定性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刘东在将车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后,尚未回到自己家中,客观上上下班途中并未完成,其选择将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步行至小区对面取快递,实质是对其自身下班路线的合理规划,客观上仍属于下班途中

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刘东发生交通事故时仍属于“上下班途中”。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东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采取合理路线,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亦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具体到本案中,刘东在将摩托车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后,尚未回到自己家中,客观上未完成下班的目的。刘东到小区马路对面小型超市领取快递也符合当前经济社会正常的生活需要,并没有改变“上下班途中”的基本性质,属于“上下班途中”。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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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件分析

两起案件的核心差异在于对“上下班途中”及“交通事故”的界定。

在地铁站踩踏事件中,虽然王涛是在通勤途中受伤,但踩踏事件本身不属于交通事故,且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而在下班取快递受伤事件中,刘东虽然绕道取快递,但这一行为被视为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发生在合理时间和路线中,因此被认定为工伤。

此外,两起案件也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工伤认定标准的灵活应用。在刘东的案件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现代社会中职工日常生活习惯的变化,将取快递等日常活动纳入“上下班途中”的合理延伸。

03 HR在处理员工相关情况时要注意的问题

1、完善员工通勤路线备案制度,明确“合理绕道”的时空边界,避免因制度缺失引发法律纠纷‌;

2、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在伤害发生24小时内完成监控调取、证人询问及医疗记录同步,确保证据采集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3、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重点核查法律条文引用准确性与证据链逻辑自洽性,通过类案比对发现制度漏洞‌。当前司法实践已形成“基础事实+证明标准”的双层审查模式,企业在管理过程中既要确保基础事实采集的客观性,也要预判司法机关对证据证明力的裁量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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