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休和调休到底有啥区别啊? 终于明白了!

2025-3-31

2024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其中春节、劳动节各增加1天,对放假调休原则作进一步优化完善。

实际工作中,很多人不知道补休和调休的区别,经常混用、乱用,有时将补休称为调休,有时又将调休当成补休。

下面我们来跟大家探讨一下「调休」和「补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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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补休是什么

“补休”,顾名思义,是弥补休息时间的意思。是指该休息而未休时,事后用其它时间来弥补之前该休而未休的时间。

“补休”这个词,根据1959年《劳动部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59]中劳薪字第07号)中的说法,最早可溯及到劳动部在1956年5月间的一个规定:工人职员每天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点,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150%发给工资;在公休假日加班,原则上应给予工人同等时间的补休......

也就是说,从我国劳动部门正式文件出现这个词伊始,“补休”就是用来弥补公休日(即休息日)加班时间的。

1994年《劳动法》更将“补休”写入法律: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所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补休”是用来弥补劳动者在休息日正常工作而失去的休息时间。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那么,平时加班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时间,也可以用“补休”方式来弥补吗?

从劳动法的规定看,法律并未规定平时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可以“补休”,只规定公休日加班可以“补休”。

请看劳动法完整条文: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平时加班及法定休假日加班,法律直接规定了支付相应比例的工资,并未规定用“补休”方式来代替。

因此,实务中的主流观点认为“补休”仅适用于公休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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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调休是什么

调休,从文义解释看,是调整休息时间的意思。从我国现行规定看,国务院有权调整全民的休息时间,企业有权调整企业内部的休息时间。

一、国务院针对全民的“调休”

国家级的“调休”,其实主要用于节假日挪假。

“调休”是指将某个特定的公休日调到其它时间(一般是往后调)。这和“补休”性质是不一样的:

● “补休”是在工作日进行休息弥补之前的公休日的加班时间,公休日的日期并未发生变化。

● “调休”是国家利用公权力直接改变了公休日的日期,将一个不属公休日的日期直接改为公休日。

针对全民的调休是只有国务院才有的权利。

2001年之后,基本上每年国务院办公厅都会发个通知,将每年的放假调休日期告知全体公民。

二、地方政府的“调休”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地方政府也会采用“调休”方式,工作时间的改变,原则上需国务院批准同意才行,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决定。

例如,为了庆祝壮族传统节日“歌圩节”,2014年,经国务院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正式将农历三月三定为法定假日,全体公民放假2天。这一决定旨在保护和弘扬壮族传统文化,同时让更多人参与到节日庆祝中。

今年的放假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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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内部的”调休

1、特殊工时制中的“调休”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六条规定: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从上述规定可以知道,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企业可以采用调休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2、标准工时制中的“调休”

不要以为只有特殊工时制才可以调休,国务院其实还授权了企业可以自行调整休息时间。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修订)》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上述规定中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其实就是调休的意思。

不过,现在企业基本上都已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将星期六和星期日作为周休息日,故这种“调休”已不多,如星期六和星期日安排了工作,多采用“补休”方式或直接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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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特殊情况下的补休与调休

1、企业经营困难时期

在企业经营困难时期,可能会出现员工加班频繁但公司难以按照正常情况安排补休或调休的情况。例如,一家制造业企业面临订单积压和资金紧张的双重压力,为了按时交付订单,员工需要长时间加班。此时,公司可能无法立即给予补休或调休。

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虽然企业面临困难,但仍不能忽视员工的休息权益。公司可以与员工进行协商,制定特殊时期的补休和调休计划。

比如,企业可以与员工达成协议,将加班时间进行详细记录,在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后的一定期限内逐步安排补休或调休。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涉及到法定节假日加班且无法及时补休的情况,企业仍需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2、项目制工作中的补休与调休

在项目制工作中,补休和调休的安排往往与项目的周期和进度紧密相关。以软件开发项目为例,在项目的关键节点,如临近上线阶段,开发团队可能需要连续加班。

对于这种情况,项目团队在项目规划阶段就应该制定合理的补休和调休计划。例如,在项目上线后,根据员工的加班时长,安排集中的补休或调休。

同时,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也可以采用灵活的调休方式,如允许员工在项目进行期间,每天抽出一定时间进行短暂休息,然后在项目结束后再进行整体的时间调整核算。这种方式既考虑了项目的紧急性,又保障了员工的休息权益。

3、跨地区、跨国企业中的补休与调休

跨地区、跨国企业由于涉及不同的地域文化、劳动法规和工作习惯,补休和调休的情况更为复杂。例如,一家跨国公司在中国和美国都有分支机构。

在中国,法定节假日加班后的补休和调休遵循中国的劳动法规定。

企业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员工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安排。按照中国劳动法,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后,如果公司安排补休则无需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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