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信指定了离职日,公司提前让走人要赔2N?
我们都知道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提出离职后还没到30天,用人单位能让劳动者提前走人吗?
01 辞职信指定了离职日,公司提前让走人要赔2N?
我们先来看个实际案例。
一、案情简介
李刚于2022年3月1日入职广东某公司,任职商业改善分析岗。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期间,李刚的平均工资为为16928.03元。
2022年9月22日,李刚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发出辞职信,内容如下:
鉴于对公司的企业文化、价值观以及所在部门行事作风的不认可,现正式辞职,最后工作日为2022年10月21日。
2022年9月29日,公司向李刚发出《离职证明》,内容如下:
兹证明【李刚】先生,自2022年3月1日入职公司,离职前工作岗位为商业改善分析岗,因以下第1项原因于2022年9月29日(“离职生效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1.因员工个人原因主动申请离职;
……
李刚认为公司提前要他离职属违法解除行为,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34000元。
二、一审判决:员工指定10月21日离职,公司9月29日解除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李刚提出于2022年10月21日辞职,而公司发出《离职证明》,于2022年9月29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3856.06元。
三、二审判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等到劳动者通知辞职三十天以后才能同意劳动者离职
本案中,李刚虽拟定了离职的时间为2022年10月21日,公司根据其工作需要,于2022年9月29日通知李刚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公司的用工自主权。李刚主张其于2022年9月22日提出辞职申请,其工作期间于10月21日才终止,从而认为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系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公司请求判令无须向李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3856.06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部分错误,应予纠正。二审改判公司无需向李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3856.06元。
案号:(2023)粤01民终32722、32723号(当事人系化名)
02 实务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规定系法律从保护员工权益出发,赋予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很多人在这一块都会产生误解,因为《劳动合同法》说了非试用期员工辞职,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
因此很多员工就认为我提前30天写了辞职单,那么公司就必须要等30天后才能让我走人,如果让我提前走就涉嫌违法辞退!
实际上,这个提前30天,实际上是给公司的缓冲期,并不是给员工的缓冲期。
《劳动合同法》在这一块实际上是公平的。
一、有公司可以立即辞退员工的条款,同时也有员工可以立即辞职走人的条款
比如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公司就可以让员工立即走。
反过来,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员工在告知公司后,就可以立即走人,并且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二、有公司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也有员工提前30天通知公司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而员工如果因个人原因辞职,在非试用期,也是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如果员工没有提前30天,则公司有权不同意,如果员工因此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可以主张由员工赔偿。
那么重点就来了,无论是辞职还是辞退,都是一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方通知另外一方的行为,实际上只要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图,送达通知到另一方即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