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已经认定工伤,法院为何判用人单位不赔偿?
在复杂的职场环境中,工伤问题一直是劳动者和企业关注的焦点。当意外发生,劳动者遭受工伤,本以为能获得相应的补偿和保障,可有时却会遇到各种波折。
今天,咱们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深入探讨一下工伤赔偿中那些容易被忽视的细节,以及HR在处理员工工伤时必须注意的法律问题和操作要点。
01 真实案例
案件梳理
袁XX在某某公司承建的工地上受伤,并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然而,在后续的工伤赔偿过程中,某某公司否认与袁XX存在劳动关系,导致袁XX的赔偿请求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被驳回。袁XX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裁定过程
1、再审申请
袁XX在再审申请中称,在案证据已足以认定其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袁XX指出,其对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无异议,该决定书也是基于某某公司自愿提交的《劳动关系证明》作出的。如果某某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该决定书。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袁XX的再审申请,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审查判定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详细审查。
袁XX提供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以证明其与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因工受伤的事实。
某某公司则提交了《俊发名城N-22-2地块主体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等证据,证明其已将涉案施工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了案外人,与袁XX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还查明,某某公司虽以用人单位身份为袁XX申报认定工伤、出具劳动关系证据等,但仅是基于为袁XX办理工伤保险时根据社保机构的要求所作,并不能反映双方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
裁定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费用。然而,在本案中,由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袁XX主张的这些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一审和二审判决驳回袁XX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最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袁XX的再审申请。
02 案件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也是工伤赔偿的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要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从属关系: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
3、劳动报酬:劳动者是否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等。
工伤赔偿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就无法享受工伤赔偿的相关待遇。
在本案中,尽管某某公司为袁XX申报了工伤并出具了劳动关系证明,但这仅是基于办理工伤保险的要求所作,并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袁XX也就无法享受工伤赔偿相关待遇。
03 HR在处理员工工伤时应注意的法律问及操作
1、及时申报工伤
当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时,HR应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工伤。申报时应提供员工的身份证明、工伤事故报告、医疗证明等相关材料。如果HR未能及时申报工伤,可能会导致员工的工伤认定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工伤赔偿的顺利进行。
2、确认劳动关系
在申报工伤之前,HR应确认与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就无法享受工伤赔偿的相关待遇。因此,HR在招聘员工时应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如果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这些证据材料将有助于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为降低工伤风险,企业应完善工伤保险制度。HR应为全体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员工在发生工伤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同时,HR还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工伤预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协助员工申请工伤认定
在员工受伤后,HR应协助员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申请过程中,HR应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和协助员工完成相关手续。如果员工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HR还应协助员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妥善处理工伤赔偿争议
如果员工与企业之间因工伤赔偿问题发生争议,HR应积极与员工进行沟通协商,寻求妥善解决方案。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HR可以引导员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在处理争议过程中,HR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