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忠诚义务,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有些劳动者脚踩两只船,同时在多个单位任职,个别人甚至利用不同公司的资源牟取自身利益最大化。那么,对于劳动者违反忠诚义务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下面分享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布的一个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陈某入职某快递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从事速递员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9年1月的劳动合同,其月平均工资6750元。2018年1月,郑某向A公司隐瞒同时为B快递公司从事快递收件工作,并印发有内容为“陈某,B快递公司销售部经理”的名片。2018年11月初,原A公司客户误以为A、B两家公司属同一老板,便向A公司老总反映,为何陈某可以提供某区域的快递收件服务,你们公司其他员工却拒绝收件?此时,A公司才知晓陈某同时系B公司销售部经理、并向其客户发放B公司名片的事实。因A公司没有制定规章制度,其便在2018年11月中旬以陈某违反忠诚义务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
2019年1月,陈某申请仲裁,认为A公司的收件服务区域有限,其发给A公司客户B公司名片的初衷是,当A公司不能为客户提供快递收件服务时,该客户可以找B公司,由B公司将客户快递件送至A公司的服务区域内,再请A公司的货运部门提供快递运输服务,故其行为并未给A公司带来利益冲突,相反给A公司带来了运输收益,且违反忠诚义务并非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因此A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000元。
A公司答辩称,若员工发现有非服务区的客户可以向公司汇报,公司会通过其他关联公司解决取货问题,公司也会为此对员工进行奖励,而陈某放着公司奖励不要,反而将客户信息透露给其他公司,只能说明其可以谋取更大利益;因此,陈某上述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员工的忠诚义务,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处理结果
仲裁委驳回了陈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A公司是否能以陈某违反忠诚义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故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是劳动者应承担的天然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对于劳动者同时与用人单位的竞争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且对本单位利益造成损失的员工,更具备解除权利。
陈某在A公司任职期间,私自在A公司的竞争公司任职,并向A公司的客户发放B公司名片,其行为已违背员工基本的职业道德,也势必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对本单位利益造成一定损失。陈某虽辩称B公司提供的服务都是非A公司服务区域的快递业务且部分业务经转运最终又由A公司的货代部门提供服务反而给A公司带来经济收益,仲裁委认为虽然部分业务又最终转运给A公司货代部门提供运输服务,但并不能就此掩盖陈某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私利的事实、也不能就此排除给A公司造成潜在可能的利益损失,就如A公司所言,其可通过其关联公司与非服务区域客户达成快递服务协议。
因此,虽然A公司没有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其依然可以陈某违反员工忠诚义务为由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风险提示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法律体系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除了《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对诚信原则作出规定外,《合同法》第六条也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认知公司同类的业务。
显然,劳动者在职期间至雇主的竞争单位从事竞业工作、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都属于违背诚信原则,违反忠诚义务,用人单位可以以归因于劳动者的原因而行使合同解除权。
本案审理中,陈某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未给公司带来利益损失,认为自己在能力范围内从事两家公司的工作,并未对完成A公司工作带来严重后果,其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对忠诚义务的认知模糊。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的一般诚信原则体现在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告知相关劳动情况。而劳动者的忠诚义务则表述的较为抽象,从通常理解来看,劳动者的诚信义务一般体现在保持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不实施不利于用人单位的行为、保守商业秘密、尊重用人单位的合理用工自主权等。
为合理防范劳动者作出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建议企业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将“员工的忠诚义务”进行举例明确,让员工能更加清晰了解知晓,同时也降低企业劳动用工风险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