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最讲传统,有钱没钱,回家过年。年底,是多数打工族开心回家的日子,却也是用工关系纠纷的多发期。
据国家统计局日前发布的《2017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8652万人。但是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困难时,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困难的只占到了28.3%。
随着近些年来我国普法意识的推进,《劳动法》、《合同法》的不断完善,农民工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开始签订劳动合同,缴社保,重视保留工作证据,被欠薪的状况也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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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现实中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暗藏“套路”。小保菌为大家汇总了几大类用工合同中的“套路”,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农民工的“试用工”合同何时是个头?
《农民日报》日前披露了这样一则案例:来自辽宁的31岁农民陈某,自2018年5月,在大连市某银行当安保员,并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月薪2800元。但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第148天以“不合适”为由辞退了他。
他也并不清楚用人单位只把他当“试用工”,并没想要雇佣他,更别说给他支付赔偿金。据陈某透露,“事后我才知道,如果签订的是‘试用工’合同,被辞了也不给赔偿。对此他也感叹,用人单位的手段越来越‘高明’了。”
要不要你单位说了算!
被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没通过考核为理由辞退的案例并非个例。据吉林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表示,虽然近几年农名工维权意识觉醒,但是每年处理的案件也不是少数,尤其在签订合同的环节上,缺少社保等福利都是案件重点。无故被辞,被告知“没完成当月生产任务”“接送孙辈放学不适应岗位加班”“外形不好,影响顾客消费心情”…都是理由。
让农民工难以提起维权意识的往往是“在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都有约定试用期。所以,即便是有质疑,也不知道如何维权。”因为要不要你,单位说了算!
“单位有权在试用期内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任何补偿。”
多数在试用期被辞的农民工认为,单位只要把工钱结了就很仗义。很多用工单位对农民工签订的合同上,都会附加一条:“单位有权在试用期内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任何补偿。”并且单位提示,只要是签字了就表示同意,以后反悔也没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应当明示录用条件,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要支付双倍赔偿金。
“节省用工成本,还不会被追究。”构成了用人单位欺负农民工的全部理由!
一些用人单位觉得雇“长期工”不划算,“长期工”要交社会保险,干的时间越长,辞退的成本越高。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正式工作后的80%。因此,这些用人单位会想办法长期雇用“试用工”。
“难被政府监管,农民工不予追究让企业肆无忌惮。”
“农民工也很少投诉,抱着息事宁人的心态。只顾忙着找下一份工作,哪有时间去要赔偿呢?”一位法务人员这样说到。而且,很多农民进城务工人员表示,“如果坚持要赔偿,用人单位会说你矫情,把你当不良求职者,工作就更难找了。”
销售员、长途运输工、快递员等行业门槛低、临时性强致使“试用工”盛行!
“农民工试用期一定让企业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出示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要辞退,必须告知理由,比如违反了哪项规定,能力为何不能胜任等。
如果没有明确告知,只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投诉,寻求法律援助。”
“你不维权,我也不维权,助长不良企业气焰,用工环境会越来越差。”辽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王磊表示,农民工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除了为自己,更是为了整个务工群体的利益。现如今,人社、工会等多个政府部门都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帮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免费打官司,法律维权不再是成本高、耗精力的难事。
亲亲小保提醒:被当成“试用工”的农民工朋友要保留好劳动合同、试用期用工协议,以及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招工登记表和考勤记录等证据。
除了保留好上述凭证维权,更要懂得争取合法权益,在试用期同样可以要求单位缴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