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年休假能否“过期作废”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有5天年休假;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有10天年休假;工作已满20年的,有15天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今年的年假没有休完,是否就作废了呢?
此前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也就是说,如果今年的年假没休,可以延长到明年再休,到时候把两年的年假连在一起,但只能跨一年度,把三个年度或三个年度以上的年假攒到一起休是不可以的。
人民日报也整理了相关法条,HR们也可以一起参考。
年假未休,该给予员工什么补偿?
年假一般都是员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的主管领导、人事部门批准后休假。
一般情况下,如果员工没提,企业一般也不会主动催着员工休假。对于这种未主动申请的年假,人们也大多会认为,这是员工自愿放弃的,怎么可能会有补偿呢?
可事实并非如此,按照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年假期间职工的工资计算方式如下: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小保提示:劳动者放弃休假只有采取以书面方式明示的行为才有效!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主动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也没有提出休假申请的,仍然视为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责任,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补偿。
员工什么情况,不享受年休假?
当然,有些情况发生员工是不享受年假哒~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此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若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条例》的后四种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此时有HR小伙伴可能有疑惑了,那员工提前将全部年假休完后提出离职,公司可以将多休的年假进行扣款么?
当然不可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因此公司如果在员工在职期间同意其休完当年度所有的年假,在离职时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公司无权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