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员工签字放弃社保的公司,又坏又蠢
之前写了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试用期不缴社保等情况,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的文章,许多小伙伴留言询问,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并且签订了书面承诺,企业还需不需要担责?
今天就来详细为大家拆解拆解这个问题,并且提供实际案例参考。即便是一个情形—劳动者书面承诺自愿放弃社保,也有不同情况处理。
01
情况一
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李某在入职某印染公司后即向该公司提交申请,主要内容为:公司已依法告知参加社会保险的事宜,经本人慎重考虑,决定不参加社会保险,由此产生的责任及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后李某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经审理,法院判决该公司为李某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保。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由协商处分。因此,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书面承诺无效。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02
情况二
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能否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郭某入职某服饰公司后向该公司提交申请,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郭某以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
单位仍需补缴社保,但不必承担经济赔偿。
法条依据: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03
情况三
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造成的医疗费损失由谁承担?
李某入职某服饰公司后,该公司未为李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李某就医产生了相应的医疗费损失,要求该公司予以支付。经审理,法院判决该公司向李某支付纳入社保基金报销的部分医疗费,累积13万元。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损失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以社保补贴的形式向劳动者进行发放,用人单位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主张返还该部分社保补贴。
法条依据: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十条第一款,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04
情况四
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能否以此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汪某入职某清洁公司后向该公司提交申请,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某日,汪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后汪某亲属申请认定工伤,社保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该公司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工伤认定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者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条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05
情况五
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工员工养老损失,怎么办?
钱某入职后向该公司提交申请,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并且领取了每月的社保补偿。钱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乙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未代扣代缴钱某个人应承担的缴费部分。钱某退休后,根据现有社保政策,无法再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故钱某无法领取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
法官说法:本案因乙公司未为钱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钱某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钱某要求乙公司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符合法律规定,酌情予以支持。
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由于社会保险待遇计算所依据的内容纷繁复杂,而且受政策调整影响较大,且对于不同保险项目的保险待遇计算规则不尽相同,如要求精准计算则难于操作,也与审判实践不相适应。
根据目前较为通行的办法,酌定按照劳动者退休时当地退休职工的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75周岁这一全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结合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比例份额,一次性计算养老保险损失为宜。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