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第一案” 终审宣判:向个人信息滥用说“不”
4月9日,“人脸识别第一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此前的一审判决,判令野生动物园赔偿原告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二审判决在此基础上增加一项:野生动物园删除采集的郭兵的指纹识别信息;驳回郭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4月,郭兵与妻子向野生动物园购买双人年卡,并留存相关个人身份信息、拍摄照片及录入指纹。此后,野生动物园将入园系统从指纹识别升级为人脸识别,并告知包括郭兵在内的年卡消费者“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诉讼因此发生。
近年来,人脸识别被滥用事件不时触动公众敏感神经,通过更完善立法予以更严格规范的呼声日益强烈。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本案于2019年秋季立案,持续引发社会关注。如今,历时一年半,终尘埃落定。从结果看,有欣喜,也有些许遗憾。
令人欣喜之处在于,法院有关个人信息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的认定,契合了公众的期待,有助于防止人脸识别的滥用。判决指出,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包括面部信息在内的生物识别信息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测危害,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
今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确立了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法院要求野生动物园删除郭兵的面部特征信息和指纹识别信息,意味着在法院看来,就实现入园管理而言,野生动物园收集这些信息是不必要的。虽然这是针对个案当事人作出的认定,但对于同类行为会有一定规范和司法指引效果;对于有意图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的机构,也是一种警示。
欣喜之外,也有些许遗憾。有媒体报道,二审宣判后,郭兵对于判决表达了一定程度的失望。他认为,“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条款是一个“霸王条款”,但两审法院均未应其请求对该条款进行审查。
不审查可以吗?虽然本案有一定公益性质,但毕竟是以“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的普通民事诉讼,解决的是郭兵与野生动物园双方之间的纠纷。如果法院认为从合同法角度足以明确是非,而不对“霸王条款”作出审查,在法律上并无很大问题。
但如果能够审查,无疑更好。不仅郭兵,公众也期待法院能够对“霸王条款”进行审查,对其效力作出认定,从而明确:其他人入园,要不要经过人脸识别?这个问题明确了,判决的价值更大。
根据目前法律规定,要回答这个问题并不容易。虽然法律有“合法、正当、必要”的限定,但在具体问题上如何认定,仍有不小难度。值得期待的是,对个人信息进行全方位保护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制定中,随着它的出台, 一些棘手的认定难题将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