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再次入职,搞清这5点再决定要不要

2024-12-9

离职员工再次回到公司入职的时候,有哪些事情是需要特别注意的呢?

今天就要和大家讲一讲离职员工再入职的注意事项。

回归的离职员工真真都是宝,不仅仅是节省了人才招聘的时间和精力,更多的是岗位以及工作匹配;工作更容易上手,更好地融入团队,对企业的现有情况以及文化更加熟悉,能为HR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不过,仍然有5个地方需要各位HR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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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确认上次离职原因

这可是最重要的一个地方!

主动离职和被动离职,HR都需要综合权衡考虑。主动离职具体是什么原因,员工进行二次入职后,这个问题解决了吗?

如果说被动离职那HR就更需要注意啦!

有时由于部门的人员流动,HR的人员流动,或者HR资料不全,这些材料通常都很难追溯到。

所以,一份完整的花名册,真的很关键。记录员工离职情况——时间、原因、去向、对公司现有管理制度的看法等等;同时还可以添加一项:是否建议重复录用。

这些信息都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对离职员工进行分析。

02 可根据时间判断离职原因

这里给大家科普下,有些主动离职的员工可以根据其在职时间,来简单判断其离职原因。

员工进公司:

◆2周离职,与HR的入职沟通有关;

◆3个月内离职,与工作本身有关;

◆6个月内离职,与直接上级有关;

◆2年左右离职,与企业文化有关;

◆3~5年离职,与晋升空间受限有关;

◆5年以上离职,与厌倦和进步速度不平衡有关。

根据这个时间,HR可以简单判断下,这名员工是否有再度入职的可能性。

03 流程审批

一般来说,离职员工二次入职不会需要重新面试,但是发放offer环节一定要走全流程,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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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告知用人部门风险

对于离职再入职员工,对于部门直接的影响就是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于试用期约定次数的要求十分明确: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可以看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但劳动法的实践有地方特殊性,接下来咱们来看两个实践判例。

【案例1】

时间间隔较长,能力是否胜任需要重新考察

原告主张其于2015年7月20日入职被告处,岗位为裱纸机机长,2016年8月31日离职。2018年8月24日再次入职被告处担任裱纸机机长,被告强迫签订了试用期为4个月的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9月7日原告在被告车间因日常工作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2018年12月14日被辞退而离职,原告现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其第二次入职期间即2018年8月24日至2018年12月23日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是针对“同一劳动关系”来说,即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关系终止后,在此建立劳动关系时,已经是一个新的劳动关系。本案原、被告第一次劳动关系是因原告的辞职而终止,双方于2018年8月2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视为彼此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原告无法证明其离开被告两年期间仍从事裱纸机工作,原告的资质能力是否胜任该岗位需要重新考察,被告有必要对原告进行适用及培训。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被告就全新的劳动合同设立4个月的试用期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2019)粤0307民初18895号

【案例2】

未提及岗位问题,仅就再次约定做出违法认定

王某于2016年10月17日入职B公司,后于2017年3月21日离职。王某于2017年6月1日重新入职B公司,最后工作至2017年9月18日离职。王某第二次入职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违反了上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法律规定,应支付违法约定且已履行的试用期赔偿金。

(2018)粤20民终4362号

可以看到,关于再次约定试用期的问题,审判之间的差异主要集中在:离职间隔时长、岗位内容是否变化等,这些因素会影响试用期再次约定的合理合法性。

在实际用工管理过程当中,企业一定要谨慎处理与劳动者之间的试用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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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公司福利享受


比较突出的就是指员工的工龄、年假问题。

有的公司会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员工相关福利待遇,所以员工离职后再入职,其工作年限是否要重新计算?

这点每个地区具体情况不同,这里以深圳地区举例,给大家作为参考。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依据前款规定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当扣除已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深中法发〔2015〕13号: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连续计算:

⑴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⑵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⑶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⑷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除去工龄,二次入职的员工与一般员工相比,最大的差异还是在于无法约定试用期。

也就是说,企业无法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对其能否胜任工作等没有考核期限。

建议企业在决定录用这类员工时,一定要在其工作岗位职责以及考核方面做得更为谨慎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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