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延长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出台,个体户同样享受减免!
2020-7-22
疫情影响持续,响应国家延长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的要求,日前辽宁省税务局正式出台了延长办法,《关于印发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实施办法的通知》。本文带你了解一下实施细则。
此次辽宁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实施办法:
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020年7月-12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社保年(2019年7月-2020年6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份,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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