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6个时间点,90%HR都会搞错
下面给大家介绍六个重要的时间节点,注意收藏。
01 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一个月之内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这条可以解释为,公司可以在一个月内把合同签订好给员工,但是合同的开始时间,还是从正式入职的那天开始算起。
有些公司可能认为,公司和员工签订了合同,但是不返还给员工,这样如果需要以劳动合同作为证据时,员工没有。
这样是违法的,公司签订了合同,如果需要证据,需要提供签收证明。
02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当然还有其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在此不赘述。
对于到底是签订了2次就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还是签订3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看大家对“连续订立”这个词语的解读,可以理解为第一次和第二次合同是第一次连续,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同是第二次连续。
也有不少同学问到,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在解除合同时,条件和补偿都是一样,所以不甚在意这个事情。
在这里提醒大家: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公司可以到期给予补偿不续签合同。其他情况的解除,都比较复杂。
03 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并且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这一年,公司需要支付双倍薪酬,也就是要多支付11个月工资。不过,员工对于未签订合同的诉讼有效期也是1年。
04 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05 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试用期是正式的劳动关系,包含在正式的劳动合同内,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于再次入职的员工,HR和用人部门都需要注意,单位没有了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个解除合同的权利了。
另外,部门觉得试用期不合适,想延长试用期。也是不可以的,只能约定一次。
06 劳动合同保存两年备查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无论是招聘员工还是辞退员工 ,都免不了要与合同打交道。尤其对于合同里面的关键时间点,HR一定不能混淆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