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请“河南人”,属于就业歧视
01案情简介
2019年7月3日,闫某在一家求职网站上看到,浙江X度假村有限公司在招聘,遂投递了简历,应聘该公司的法务和董事长助理两个职位。7月4日,闫某收到了该公司回复,不适合原因一栏只写了“河南人”三个字。
闫某认为,浙江X度假村存在就业歧视的行为,将对方起诉到了杭州互联网法院。
02 双方证据
闫某
浙江X度假村有限公司招聘人员存在地域歧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以及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之规定。
浙江X度假村
公司并没有歧视“河南人”的主观故意,因公司现有在册员工7人,其中河南籍员工就有2人。案涉行为只是工作人员的过失所致,不构成对闫某平等就业权的侵犯。闫某没有被录取的原因不是因为其是河南人,而是其简历过于简单,且不符合其公司“有工作经验”的要求。同时,该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传票后第一时间联系了闫某,解释了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的原因,并向闫某作出了道歉。但闫某并未接受,坚持要通过诉讼解决本次争议。
03法院判决
浙江X度假村在查看闫某简历后即快速得出不合适结论并注明“不合适原因:河南人”,该表意清晰,系以闫某的籍贯因素拒绝给予其工作机会,但浙江X度假村未能合理解释籍贯与闫某应聘的岗位内容之间的内在联系,故其以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必然联系的因素对闫某的应聘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拒绝给予其就业机会,已经构成就业歧视。
该公司在查看简历后的短时间内给出上述拒绝理由,且对该拒绝事由未有任何掩饰或回避,足见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该就业歧视行为造成闫某丧失了就业机会,损害了闫某作为劳动者的人格尊严。
被告浙江X度假村存在就业歧视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平等就业权,当庭宣判被告浙江X度假村有限公司向闫某赔偿精神抚慰金9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1万元;向闫某口头道歉并公开登报赔礼道歉。
04小保分析
招聘单位在查看应聘者简历后以籍贯为由拒绝给予应聘者工作机会,构成就业歧视,损害应聘者作为劳动者的人格尊严的,构成对应聘者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令招聘单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对应聘者进行口头道歉并在全国性媒体上登报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