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经济补偿和赔偿金能兼得吗?
经济补偿金:
性质:用人单位合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过渡期的经济补助(非惩罚性)
触发条件:协商解除、裁员、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等合法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6条)
功能:弥补劳动者因离职导致的阶段性收入损失,保障再就业过渡期基本生活。
经济赔偿金:
性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的惩罚性赔偿
触发条件:无合法理由辞退、违反程序解除等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
功能:惩戒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补偿劳动者权益损害。
二者不可兼得的法律逻辑
适用场景互斥:
劳动关系终止原因只能是“合法”或“违法”中的一种,不存在双重定性。
例如:用人单位若合法裁员,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N倍工资);若违法裁员,则需支付赔偿金(2N倍工资)。
计算规则排除:
赔偿金=2×经济补偿金,已涵盖对劳动者损失的加倍补偿,故二者不得叠加主张(《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