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擅自离职造成公司损失,是否需要赔偿?

2021-6-21

案情简介

王某2017年1月与某酒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前台收银一职,约定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自动顺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王某的月薪资标准为2650元。

2018年1月26日,王某在未通知公司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直未归。

后公司向王某发短信,短信内容为:“王某你好,你前天未到工作岗位突发短信离职,给酒店经营带来重大恶劣影响。这种擅自离职行为将面临单位的索赔并要求赔偿单位各种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接到短信通知后及时与公司联系,逾期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但王某一直没有与公司联系,因其从事的是前台收银工作,公司为了正常经营,临时聘用孙某做前台接待,孙某的工资按天计算,每天350元。

孙某工作共计30天,公司共向孙某支付10500元。

2018年1月29日,公司对王某进行了除名决定,做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王某承担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9000元,仲裁委裁决王某支付公司580元经济赔偿金,王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员工擅自离职造成公司损失是否需要赔偿?

离职

辩论依据

王某主张:

要求职工对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违反规章制度或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二必须有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损失的事实。

王某表示不予认可公司诉讼中所提供的单位规章制度,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向职工足额发放了每月工资,员工离职后公司临时招人系内部管理的问题,王某不应承担公司的经济损失。

公司辩称:

王某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上班是一种错误行为,违反了公司关于考勤的相应规章制度,该擅自离岗的行为给公司临时招人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

劳动部办公厅对辽宁省劳动局的复函明确指出,擅自离职的职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可视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责令其给予企业一定的经济赔偿。

因此王某应对其擅自离岗的行为负责。

裁判结果

在合同期限内王某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擅自离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因王某从事的是前台收银工作,且又面临春节,公司临时找人替代王某的工作,符合常理。

公司的诉请于法有据,对其合理的损失应予支持。

根据公平原则,孙某的工资应按每天150元计算,故判决王某赔偿因擅自离职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599元。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点:

一是有违法行为,即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损害事实,即劳动者的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和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者缺一不可。实务中通常把握的是用人单位必须存在客观上的损失,并且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损失的大小,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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