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病假期间前往国外 “就医”,单位能否解除与其劳动关系?
案例简介
A公司与L某于2017年1月9日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行政经理,合同约定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公司可在任何时间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严重违反本合同、《员工手册》、公司政策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的……同日,L某收到公司《员工手册》一份,其中对于违反A公司纪律的行为及处分做了规定。
2019年7月9日,L某向A公司提出病假申请,表示由于摔倒,医生建议卧床全休,坐卧走路均受影响,无法坚持到公司和持续工作,预计休息两周时间,并提交了B医院门诊病历和休假证明,病历载明初步诊断为骶尾部挫伤、骶尾部疼痛,休假证明载明全休一个月。A公司员工于7月10日回复,L某就诊时间是6月28日,已过去近半个月,要求其提供就诊当日的检查报告及治疗、药物处方等材料,并建议L某本周内前往正规医院复诊,获取实时医疗证明,同时表示A公司会安排陪同就诊。同日,L某回复A公司诊断经过及结果都在诊断证明中体现,B医院即是正规医院,待下次复诊时可以通知公司陪同就诊,同时明确休假日期为7月11日至7月26日。同日,A公司再回复L某,表示A公司有理由质疑L某申请摔伤病假的真实性,并要求L某在7月12日之前,安排正规医院复诊,并提前告知A公司陪同就诊时间,以确认L某病情属实。但L某未同意A公司复诊的要求。考虑到L某提交的假条经核实是真实的,故A公司批准了L某病假至7月26日,并告知L某A公司保留要求其到指定医院复检的权利,同时提醒L某不得以病假的名义旅游。
2019年7月13日,L某前往坦桑尼亚,2019年7月26日返回。2019年8月1日,L某再次提交门诊病历及休假证明书,休假证明书载明骶尾部挫伤、骶尾部疼痛,全休一个月。L某自2019年8月1日至8月30日休病假,期间,L某自8月12日前往中国香港,8月15日返回。后A公司发现L某的工作电脑上有其在坦桑尼亚期间拍摄的照片,且照片中L某有跳跃动作。A公司认为这足以证明L某在病假期间出国旅游,且从事明显与病假不符的激烈运动。A公司遂于2019年9月2日向L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因L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于当日立即解除与L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L某遂于离职后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L某认为自己去坦桑尼亚系因其丈夫在坦桑尼亚有认识的公益性质的医疗机构,所以自己过去看病,顺便散心及休息,但L某未提交到坦桑尼亚医疗机构诊治的证据。况且照片中有跳跃动作系医嘱要求其坚持锻炼,不能长期卧床,故自己作出的跳跃动作动作符合医嘱范围。该仲裁委最终裁决驳回了L某的请求,L某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法院认为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虽未对劳动者休假地点作出限定,但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与其请假事由相符。本案中,根据L某提供的B医院出具的日期分别为2019年6月28日及2019年8月1日两张休假证明记载,L某的病情均为“骶尾部挫伤、骶尾部疼痛”,医嘱建议均为“全休1个月”,说明L某的伤情较为严重,但L某在病假休息期间去坦桑尼亚及香港的行为与其休假证明显示的病情不符,且L某未提交其去坦桑尼亚是疗伤的证据,L某在坦桑尼亚旅游期间有跳跃的动作,更与其伤情相悖。按照一般生活常识判断,A公司有理由质疑L某病假的目的并非休养或治疗。因此,A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以L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合同合法。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了L某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