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公司能否以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2021-1-29
案例简介:
官某于2017年9月11日进入Y公司工作,双方签有期限自该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官某在Y公司担任平面设计师,适用不定时工时制。
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6月6日期间,被官某被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调查。后经调查因不追究刑事责任,于2020年6月6日被释放。2019年6月6日,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向官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官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2020年1月5日,Y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官某因其违反员工手册中关于人事制度的规定,自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官某认为其并无刑事犯罪行为,Y公司所称的解除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且Y公司从未向其明确解除的具体理由,只是笼统告知违反人事规定,然其规章制度等并未向被告明确告知,遂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令Y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000元。
该仲裁委最终支持了官某的请求。
Y公司不服,认为官某系被刑事拘留及存在旷工行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完全合法,不应当向官某支付任何赔偿金,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就解除的事实依据。
一方面,2019年6月6日,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向官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官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官某并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6月6日期间,官某实际系被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调查,并非无故旷工。
就解除的制度依据。
Y公司在2020年1月5日的解除邮件中虽主张官某违反员工手册中关于人事制度的规定,但未能提供员工手册的具体规定及官某知晓该规定的相应依据,在官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法院不予确认。
综上所述,Y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应当向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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