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能否撤回?

2021-1-19

小陈与所在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并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但是,在仲裁委判决之前,小陈与公司达成了和解。她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

解答:可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的条件以及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当事人再次申请。

将当事人自行撤回仲裁申请后的再次申请排除在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情况之外,明确了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案件情形的同时,保障了当事人能够在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自由处分自己的仲裁权利。

解读:如何理解“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

仲裁处理结果主要包括调解书和裁决书。在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庭对于是否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有审查决定权。一般情况下,应当准许撤回,但如果撤回仲裁申请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存在申请人恶意浪费仲裁资源等情形的,可以不准许撤回。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结合该规定,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在裁决作出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由仲裁庭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况

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形包括申请人主动申请撤回(如因为申请人自愿放弃全部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等),仲裁庭介入后经调解撤回等。

与《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情况并不相同,申请人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在此情况下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再次申请仲裁的情况

再次申请仲裁,指已撤回仲裁申请的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就同一事实、理由提出了相同的仲裁请求。否则,该申请人针对不同被申请人申请仲裁,或者对相同被申请人就不同的事实、理由,或者对相同被申请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了不同的仲裁请求的,均不构成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新的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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