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职工意愿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21-1-18

案情简介:

李某系A建筑土木工程公司职工,2017年11月入职并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前,李某要求公司将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直接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给他。公司按照要求将每月应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直接发放给李某,没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在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注明:如李某发生工伤事故,责任完全由其本人承担。

2019年3月,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发生事故受到伤害。伤愈后,李某于2019年9月向A建筑土木工程公司所在地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核实,市人社局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A建筑土木工程公司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依法维持了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A建筑土木工程公司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判决支持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A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由于没有履行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责任,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A建筑土木工程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将工伤保险费直接发放给李某,且已经按月履行了发放义务,是否可以不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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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A建筑土木工程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免除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A建筑土木工程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市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后,对李某所受伤害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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