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员工不愿调岗的情况,公司的补偿是怎样的?

2021-1-6

案情简介:

沈某2014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任职会计岗位。劳动合同初始地点为南京。2016年5月3日公司决定:财务部门统一搬到上海,南京不再设财务岗位。沈某不同意调岗,公司以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变更,且未能协商一致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支付了沈某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018年6月,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差额40209元。

仲裁委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持了沈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部门撤销员工不同意调岗,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摄图网_500984377_wx_签合同(企业商用).jpg

审理经过:

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根据经营需要,公司有权合理调整沈某的职位、岗位、工作地点。公司将沈某调至上海从事财务工作,并承诺在原薪酬待遇不变的情况下,额外发放交通及住宿补贴,该调整具备合理性,也未对其尊严及技能造成损害。故公司基于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

沈某辩称:公司撤销南京财务部门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公司只与其协商过一次且没有支付适当的补贴,调岗明显不合理。虽然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工作地点,但是,公司没有做到合理调整岗位。且在提出调岗时,并没有询问其对工资待遇的要求。公司决定将财务部门统一设立在上海,属于主观决策,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裁判结果: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沈某的工作岗位被撤销后,双方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故在此情形下公司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公司已经向沈某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故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合法解除,无需支付沈某经济赔偿金。据此法院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款,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分析本案:部门撤销是公司行使经营自主权的表现,由此导致工作岗位不复存在使得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能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   

提示:公司撤销工作部门应当与员工进行协商并征求员工意见,员工拒绝调岗,公司可以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迁移、被兼并、经营发生重大困难以及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岗位已经不存在。

关联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