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省内跨地区医保关系转移发新规,调整后当月可报销
近日,青岛市医保局、财政局及退役军人事务局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相关文件,对省内跨地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情况作出重新规定,实现了省内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无缝衔接。
根据此前的相关规定,转入职工医保关系转移后,自转入地缴费的次月起才开始享受医保报销待遇,这就导致在转移后缴费当月发生医疗费用的职工无法享受医保报销。新规定实施后,转出地与转入地职工医保待遇将实现无缝衔接。跨统筹地区转移医保关系至青岛的参保职工,在我市接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无中断的,自转入当月起享受青岛市相应的医保待遇。
此前规定,医保关系转移期间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需要将费用分割,按费用实际发生时间的参保地享受当地报销待遇,程序复杂耗时长。新规定提高了职工参保人转移期间住院费用报销的便捷度,跨统筹区转移医保关系的参保职工,转移期间发生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按出院时医保关系所在地,享受参保当地的医保报销待遇。
个别参保职工转移医保关系后可能存在的不及时缴费、中断缴费等现象,将对个人享受医保待遇产生影响。
新文件规定:参保职工自转出地办理职工医保减员当月起,3个月内在我市接续医保关系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可按规定享受补缴期间的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接续的,视为中断参保,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将设置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无法正常享受相关待遇。
新规定再次重申了关于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我市参保职工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为男职工25年、女职工20年。未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或本市户籍已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但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无力一次性补缴的,可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待有条件时办理一次性补缴;既不参加居民医保、又不办理一次性补缴的,期间不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