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印发了《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随着本次暂行办法的实施,社保征管也会更加严格,企业因为社会保险不合规所付出的成本也更高了。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
今年发布的暂行办法明确了会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的8类情形:
(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五)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
(六)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
(七)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看到这里,相信熟悉社保政策的小伙伴一定都知道,去年11月29日,国家发改委、人社部等28部门就已经联合签署的《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其中规定的社保严重失信、失范行为包含9条: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三)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四)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 投资运营的;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八)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 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 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相较去年的备忘录中的规定,今年的暂行办法在去年的基础之上进行了调整与合并,细节部分更加完善,特别是在人数、金额、期限等方面都有了具体的规定。社保黑名单&联合惩戒真的要落地了!
再来看看惩戒措施,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失信名单惩戒措施依然是按照去年备忘录中的规定,一旦成了失信企业,将成为重点监督对象,并在财政补贴和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方面面受到限制或禁止。
具体措施如下:
毫不夸张的说,进入了社保严重失信惩戒名单,企业将在经营发展中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