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到底谁说了算?
员工试用期一直都是劳动争议的高发期,其中最为鲜明的就是员工试用期未过,公司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到底谁说了算?我们一起来看看成都人社近期发布的一篇文章。
01 案例实操
02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中,公司未提交关于小张试用期考核指标的评分细则或标准的相关证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将评分标准告知小张,或组织小张进行相关培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缺乏考核标准和评分依据的情况下,公司的考核结果明显存在较强的主观性,不能据此认定小张不符合录用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03 案例启示
试用期是用工管理中容易产生争议的环节。因此,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提供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证据,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单位应制定明确的录用标准。明确的“录用标准”是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前提基础,要明确界定岗位职责、列举典型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有一个可固化、可量化、可操作的书面衡量标准。同时应当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甚至是之前向劳动者公示及释明,明确该考核结果是考察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评判依据,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二、搭配完备的“试用期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标准、考核形式及考核方法,当员工出现不符合录用标准的行为时,应及时记录并经劳动者确认签字,做好考核证据的留存。
三、当员工不符合录用标准即将被辞退时,用人单位应提前将解除的理由告知工会。再向劳动者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签订并保留通知回执。
如果无法提供证明,则用人单位的行为存在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