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

2016-1-7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在办法中首次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而按照其规定,公务员缴费工资基数为其全部的工资收入,等同于在职职工的计算方法。

按照《办法》,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所有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由单位代扣。

记者发现,上述规定在国务院发布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早已明确,并无不同之处。但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发布的规定中,只对缴费工资的上下限进行了明确描述,即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也就是“300%封顶、60%托底”。但对于个人缴费工资到底如何确定,是扣除津贴补贴只按基本工资为基数还是全部收入为基数,并未有定论。而此次,北京的规定中首次明确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由此可见,其缴费工资基数的计算包括了全部收入,与在职职工的计算方式等同。

同时,本市还设立了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的对比,保低限高。即对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保障其退休待遇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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