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社保五险变四险、多项生育保险待遇调整!
大家注意了!生育保险有了新变化:
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拟合并实施;
个人交职工医保可享受生育险待遇;
6月1日起,生育保险待遇全面提升;
每一条都跟大家息息相关,赶紧一起来看看~
01 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拟合并,缴费和待遇会变吗
近日,天津市医保局网站发布天津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拟合并实施。
《意见》中明确:
一、同步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变更登记。其中,职工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二、统一基金征缴
职工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按照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三、合并基金管理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中设置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项目,在待遇支出中设置职工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小编补充:
生育保险并入医保,对职工有何影响?
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意见》,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五险一金”变“四险一金”,职工遇会不会受影响?对此,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曾进行解读。
《意见》明确指出,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丝毫不会影响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改变的只是经办渠道,原有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保障项目和支付水平均未改变。”陈金甫表示,两险合并实施并非取消生育保险,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也不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只是管理运行上的一体化,即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有利于实现生育保险应保尽保。
陈金甫进一步介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部分。不同于医疗保险待遇按比例支付的方式,生育保险采取的是在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的办法。同时,生育保险由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合并实施后,不仅上述政策不变,还将通过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在节省管理成本、提升效率的同时,使得参保者报销更加便利。
02 5月1日起,重庆个人交职工医保可享受生育险待遇
重庆市医保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从5月1日起,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并在待遇享受期内的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范围报销(不包括生育津贴),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政策原文:
https://ylbzj.cq.gov.cn/zwgk_535/zfxxgkml/zcwj_291934/gfxwj/202404/
t20240424_13154466.html
《通知》中明确:
一、在重庆市连续缴满6个月职工医保费的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参保人在重庆市连续缴满6个月职工医保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待遇标准和随单位参保职工一致。
门诊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超过支付限额后,继续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照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报销。
二、医保中断缴费后是否享受待遇?分为三种情况
那中断缴费后,是否享受待遇?重庆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分三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
已经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中断缴费后3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办理补缴的,补缴月份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第二种:
参保期间中断缴费3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足额补缴的,其原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再次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三种:
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3个月内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职工医保,且职工医保待遇正常的,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参保人员超过3个月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自缴费当月起重新计算,再次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四、个人身份&职工身份切换,待遇衔接涉及两种情况
参保人员在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和参加居民医保接续并切换参保关系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衔接主要情形包括:
第一种:
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的,当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职工医保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其中,居民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按12.5%的比例折算为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与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即,要么居民医保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超过6个月,要么居民医保折算后缴费年限+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超过6个月。
第二种:
以个人身份参保接续转为随单位参保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特别提醒的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03 6月1日起,生育医疗待遇全面提升
近期,成都市医保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的通知》(成医保发〔2024〕11号),自6月1日起全面提升成都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
政策原文:
https://cdyb.chengdu.gov.cn/ylbzj/c128999/2024-05/10/content_0b672849bf0c4e01a6485c4f907be3d7.shtml
《通知》中明确:
一、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1、产前检查费
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2、生育医疗费
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1、产前检查费
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2、生育医疗费
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