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2023-1-10

沈某于2015年8月20日起到某木业公司从事木料烘干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了工资数额,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木业公司未为沈某办理工伤保险。2016年12月6日20时,沈某在上班时用盘锯切割板边时,左手手指被切割伤。双方于2017年3月14日签订工伤私了协议,该木业公司支付部分赔偿金后余款至今未付。2017年6月23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沈某为工伤;2018年2月8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沈某的伤情构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沈某就该木业公司工伤赔偿事宜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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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法合规平等自愿情况下有效。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达成一致的协议,且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的待遇不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但建议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后,依据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等级做出协议。

但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协议无效或可撤销:

(1)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

(2)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

(3)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况,违背了一方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私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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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双方虽于2017年3月14日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但该协议签订时沈某的伤残等级鉴定没有作出。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人民法院无需撤销该协议。根据协议,沈某仅得115000元,远低于依据工伤等级计算的应得数额,故由木业公司应补足协议中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最后的判决结果是:木业公司支付沈某工伤保险待遇159814.95元,扣除已经支付的80000元,还应支付79814.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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