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写“个人原因”有哪些坑?

2022-8-5

“XXX因个人原因于2020年X月X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这恐怕是公司给员工开具的离职证明中最常见也是最核心的一句话,也是人力资源或者公司法务部绝对不同意修改的一句话。

很多人在办理离职时因为领导的“善意”劝告或者人力资源不耐烦的催促,稀里糊涂地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却不知落笔的一刹那,你已经放弃了很多你应得的权利,即使再去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请律师,也无法再有回天之力。

而公司拿到你的签字后可以松一口气,正式撇清了未来无数的麻烦,又节约了很多不必要的支出。可能大家听到特别多的一句话就是,我太难了。的确,很多用人单位因为大环境的原因,不得不采取裁员的方法来过冬。

但往往裁员过程中会采用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方式方法,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如果不是你自己主动跟公司提分手,就一定要小心公司给你的裁员理由和离职证明上面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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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这么讲,我们来看一下劳动法第38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发生了以下行为: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薪资;

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

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等;

劳动者有权利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是可以立即解除,不需要提前30天。

这种情况,属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是被迫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也就是我们平时常说的N+1。

这里的N指的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累积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所以说,如果你的用人单位拖欠你的工资或者有其他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你忍无可忍选择解约。

第一,不需要等30天再离开,立即就可以解除;

第二,你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但务必记住,如果公司给你的离职证明上有因个人原因,并且你还签字了。

那用人单位可以用离职证明来主张是你自己的原因选择了离职,后面即使你提起劳动仲裁也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了。

所以啊,划一下重点,如果不是你的原因,就一定不要轻易签这种带个人原因的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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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会问,那我没有离职证明也不行啊,以后无论是提起劳动仲裁还是入职新单位不都需要这玩意儿吗?

其实也不一定,所以我在这里告诉大家一个方法,可以在拿不到离职证明的情况下,有效地作为证据证明你已经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正式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

很简单,就是给公司出具一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在通知函中列明以下事项:

1)姓名 身份证号

2)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和工作总时长;

3)被迫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事实情况简介描述;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通知贵单位于XXX年X月X日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XXX(列明你要求补偿给你的工资社保金额和)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5)可以再加一句,请贵单位于X个工作日之内与本人结清工资并安排人员与本人进行工作交接。逾期则视为无需本人交接,由此带来的损失,本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签字和日期。

然后把这封通知函打印出来两份,签上名字后,用EMS寄给你的用人单位,另一份自己保留。

记得装好信封填好收件人信息后拍照并且找邮局的人要一个收据和寄快递的客户联。保险起见,用自己的私人邮箱给公司发一封电子邮件,附上通知函的扫描件。

有了这封通知函,你就有足够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已经正式提出离职并且是因为公司的过错导致。无需再纠结公司不给你开离职证明这件事了。

面对用人单位,劳动者往往是弱势群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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