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遭遇工伤找谁负责?
劳动者因工负伤后能享受哪些待遇?相关待遇由哪些部门或机构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怎么办?在建筑公司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情况下,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若发生工伤由谁负责?医疗费用、工伤待遇如何支付?
针对上述一系列常见问题,以下3个案例分别通过公司员工李女士、赵女士及农民工邱女士的经历,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给出了详细的解答。
案例1
用人单位已缴工伤保险,可按照费用性质向不同部门主张
李女士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后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构成5级伤残。
在职期间,公司已经为李女士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其中包括工伤保险。由于初次遇到此类事情,她想知道自己究竟能够享受哪些工伤医疗待遇,其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分别由哪些单位或部门支付和管理?
点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划分为多种类型。其中包括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报销,以及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报销等。此外,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以及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等。
对于用人单位已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金的劳动者,除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外,其余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据此,李女士可以根据自己因治疗工伤所支出的费用,分门别类地向公司及社保主管部门主张。
案例2
用人单位未缴工伤保险,员工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赵女士是一家科技公司职工,双方于2020年1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5月15日,赵女士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其无需承担事故责任,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赵女士申请,人社局认定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正是通过此事,赵女士才知道,其公司连续6年竟然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赵女士所受伤害构成6级伤残。
因公司拒绝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赵女士想知道,在她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该向谁索要工伤待遇?
点评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该规定表明,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是用人单位法定强制性义务。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赵女士有权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公司索要相应的工伤待遇。
案例3
承包单位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应当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2019年12月,某建筑公司承包到一栋高楼的建筑工程。进场施工后,该公司将外墙装修业务转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包工头肖某。肖某经多方联系,雇请邱女士等30多人进行现场施工。按照分工,邱女士主要负责瓷砖搬运工作。
2021年3月,邱女士在搬运瓷砖过程中不慎从三楼摔下。经送医紧急抢救,邱女士保住了性命,但她已构成4级伤残,不仅不能从事体力劳动,甚至连正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顾。
因与包工头不具备用工资质,建筑公司不承认与邱女士存在劳动关系,更没有人为她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她现在急需知道自己该向谁主张工伤待遇?
点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根据以上规定,在工程承包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分包、转包工程的情况下,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该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该用工单位也有义务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邱女士可以向建筑公司索要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