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工资个税新规!年终奖个税优惠延续到2023年底!

2021-12-31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做好2022年春运疫情防控工作;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确定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和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措施。

为持续减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负担,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会议决定,

一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换算税率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

二是继续对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

三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

上述三项政策,预计一年可减税11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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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感谢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英明决策,上述三项个人所得税事项涉及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需要由国务院来决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依据上述法律授权,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来明确这些优惠政策继续实行,不仅符合税收法治的要求,也是对纳税人特别是工薪阶层劳动者的关心与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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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在新文件出来之前,具体计算方法暂时可以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即: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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