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累计缴纳10年不满15年,可以由单位或个人申请延长
参保人李先生是河北省人,50周岁前来京工作,并交纳了社保,今年12月即将到达退休年龄。他打印权益记录时发现养老保险只缴纳了13年多,不满足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的规定,他向现单位申请延长缴费,但单位以其年龄偏大为由,不愿为其办理延退手续。他想了解这是否意味着他就没法在京退休了?
李先生可以在北京办理退休。
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对于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为一般账户,且待遇领取地确认为北京的,缴费年限超10年不满15年的外埠参保人,可以选择在单位办理延长缴费或者单位注册地街道社保所申请延长缴费,直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即可在京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在北京退休条件?
非京籍人员在京办理退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退休当月必须在京正常缴费;
2.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3.在京建立的是基本养老保险“一般账户”;
4.在京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必须满10年,且累计缴费15年(含)以上。
什么是“一般账户”?
1、2010年1月1日前设立养老账户;
2、男性50周岁前,女性40周岁前设立养老账户;
3、北京户籍人员。
什么是“临时账户”?
2010年1月1日以后男性50岁、女性40岁首次在京新参保人员
“一般账户”和“临时账户”的区别?
根据(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临时账户”所在地不可作为待遇领取地。当建立“临时账户”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需将“临时账户”中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待遇领取地。简单的说,就是临时账户,在非户籍所在地是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的。
补缴能把“临时账户”变为“一般账户”吗?
不能的。按照(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
如何确定退休待遇领取地?
一、 本市户籍且在京参保待遇领取地为北京
二、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