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这种劳动合同不用给补偿?

2021-12-20

很多企业认为,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合同续签的问题,更不需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事实上并非如此。

有适用范围

虽然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无特殊的订立条件,但通常存在于几种典型情况下:

(1) 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软件开发、技术开发、拆迁征收等; 

(2) 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如榨糖、采棉花、采茶叶等; 

(3) 需要临时用工的其他情况。

不得约定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单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约定的试用期无效,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补足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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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续签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不存在续签问题。但是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新的工作任务重新订立书面合同,重新订立不属于续签。

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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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质上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双方成立劳动关系,单位依法应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劳动条件等义务。

应当支付加班费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实质上是期限特殊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与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的休息休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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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女职工“三期”需顺延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如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三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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