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降低工资,就能少发生育津贴吗

2021-11-16

女职工月工资10000元,产前休假待岗工资1248元,因为生育津贴是按本人平均工资算的,企业主张,平均下来生育津贴按6000元,这样合法吗?

请看案例——

案情简介

高某于2008年入职北京Y公司,2014年高某怀孕,与Y公司签署《休假待岗协议》,双方约定高某自2014年5月1日起休待产假,Y公司每月向高某支付1248元生活费,其中第五条约定:“乙方(高某)正常上班后,一切待遇恢复,并且给予‘(工资标准-生育津贴)元/月*产假月数’元奖金的奖励,该部分奖金将按照半年一次两年发完,第一年发放三分之二,第二年发放三分之一”。

高某于2014年10月生育,产假结束后,经社保基金核算,高某生育津贴为16568.93元,现已由Y公司支付高某。

高某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以上,Y公司应按每月10000元标准作为生育津贴计算基数,向其支付产假工资差额。高某提交的银行明细单显示高某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期间每月实发工资数额均在10000元以上,2014年3月至4月期间每月实发工资数额为2263.02元。

Y公司主张应当按照每月6000元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高某以要求Y公司支付产假津贴差额为由申请仲裁,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Y公司支付高某生育津贴差额31097.7元。Y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1.jpg

一审判决

依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依据上述规定,生育津贴系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系女职工应享受的法定权利,然Y公司与高某签署《休假待岗协议》第五条约定实质上将上述权利变更为企业奖励,且附加“正常上班”之义务,确与上述法律法规相悖,故Y公司应向高某支付产假期间生育津贴。

就生育津贴计算基数一节,高某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期间每月实发工资在10000元以上,2014年3月至4月期间每月实发工资数额为2263.02元,2014年5月至9月待岗期间工资为1248元。则生育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0000*5+2263.02*2+1248*5)/12=5063元。Y公司主张按照每月6000元标准作为生育津贴计算基数,未低于高某生育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故一审法院以此作为高某应得生育津贴之计算基数。经核算,Y公司应向高某支付生育津贴差额12031.07元。

2.jpg

二审判决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七条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依据该二条规定可以确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应得工资标准,一般应为其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本案中,高某于2014年10月生育,其2013年的月平均工资在1万元以上,故高某请求Y公司按1万元标准补足产假工资,符合政策规定,应当支持。而Y公司所称按劳动合同约定的6000元补足产假工资,与政策规定不符,本院不能采纳。

Y公司应支付高某生育津贴差额31097.7元。

3.jpg

小保分析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很多地方性生育保险政策中,都是如此规定。不过也有个别地方是没有强行要补足的,如《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第十六条,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实践中有些女职工的工资标准高于生育津贴的,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少支付产假工资的差额,就采用降低缴费基数、病休、调岗等各种方式降低女职工休产假前的工资水平。如本案中,企业则以待岗的名义支付奖励,绕开了工资支付的实质,而且降低了女职工的工资水平,以此少给女职工发产假工资差额,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而女职工产假期间应得工资标准,是“生育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还是“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呢,本案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生育津贴计算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而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则可以确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小保搜集查看了各地的生育保险政策,关于生育津贴计算基数及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问题,大都遵循着上述原则。因此企业降低女职工生产前本年度的工资水平,是不影响生育津贴按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的,也不能由此降低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差额的支付。

有些企业会想,既然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那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多出的部分是否可以给到企业呢。

答案是生育津贴的支付就高不就低,不允许单位克扣差额部分的。以北京为例,《关于规范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规定,“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因此在生育津贴支付的问题上,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规定,足额向女职工支付产假工资。假如想节省成本支出,也应遵循当合法合规的途径操作。


关联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