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流失客户,公司索赔百万,法院判赔两千
把公司客户名单发给已离职上司;把竞争对手的产品向公司客户推广;公司于是向该员工索赔100万,最后法院判赔了2千。
案情简介
杨某于2010年4月19日入职X通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离职。
X通公司与杨某签订销售经理岗位考核责任书显示:
第3条,不得利用公司商业秘密,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将公司的销售信息透露或转移给竞争对手,损害公司利益。
X通公司与杨某签订销售经理岗位岗位承诺书显示:
第4条,承诺不将公司的相关经营和销售信息透露或转移给竞争对手或非相关人员;承诺不协助他人非法收益或者进行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承诺不利用任何公司商业秘密(公司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
X通公司称杨某违反了考核责任书及岗位承诺书,与云X网络公司员工吴某合谋侵犯其公司商业秘密,以云X网络公司的名义与X通公司的已签约客户联系销售短彩信业务,导致X通公司已签约客户流失。X通公司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杨某赔偿损失100万元。
仲裁委不予受理,X通公司诉至法院。
双方证据
X通公司
吴某原系杨某的上级,并于2013年9月从X通公司离职,在与X通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杨某在吴某离职后向其发送公司客户名单。
杨某2014年6月介入Y文化公司和J网络公司后,X通公司与上述两家公司没有合作了,上述公司每年可为X通公司带来140万元左右的收入。
提交的公证书内容显示:
1、杨某在2013年12月通过工作邮箱将2012年3月、6月、7月考核结果及其相关客户名单(含客户的名称、短信的发送数量及帐号)发送给吴某。
2、吴某向杨某发送了“云X网络”短信业务介绍内容。
3、杨某2014年6月以云X网络公司的名义向X通公司的已签约客户上海Y文化公司的曾某及上海J网络公司的张某转发了“云X网络”的相关介绍:“我是云x短信的杨某,附件是我公司的介绍,价格表以及短信接口包,请查收,谢谢。附件中云片短信报价落款中为“云X网络科技 联系人:杨某。”
X通公司提交的销售合同能够证实上述两家公司均为X通公司的客户。
杨某主张
即使公证书中杨某以云X网络公司的名义向若干单位发送了邮件,也不能证明杨某侵犯了X通公司的商业秘密。
杨某将考核结果及其客户名单邮件转发给吴某,是因为吴某当时对X通公司提起诉讼,出于保存证据的目的,担心X通公司将吴某工作邮箱关闭。
法院判决
关于杨某违反公司制度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根据X通公司提交公证书的邮件内容和销售合同,能够证明杨某在X通公司工作期间以云X网络公司的名义向X通公司的客户推广“云X网络”短信业务,杨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考核责任书、岗位承诺书的规定,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杨某违反保密义务的争议
吴某原为杨某的上级,在2013年9月从X通公司离职,因此吴某应当知晓杨某向其邮箱中发送的杨某2012年3月、6月、7月考核结果中所涉及的客户信息,因此本院不能认定杨某的上述行为系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
关于经济损失的争议
X通公司因本次诉讼进行公证所支付的公证费为必要、合理的支出,该费用应当由杨某承担。X通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公司已签约客户流失与杨某上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X通公司所主张的该部分损失之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杨某赔偿X通公司公证费损失二千元。
小保分析
1、在认定违约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时,应在综合考虑案件背景、行为目的、社会经验等因素后,在间接证据的基础上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2、合理确定适宜劳动者承担的赔偿数额,应当以直接损失为先决条件,以负担能力为限制要求,本着正义衡平的信念,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