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报销新规5月起施行,事关你我的报销!
中新网日前消息,《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次的监督管理条例,分为五大章节,对于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法律责任”与我们的医保报销息息相关,一起来看看吧!
去年11月,有新闻报道安徽多家医院涉嫌骗保。
为杜绝这类违规行为,此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专门在第四章节中做了以下规定:
第四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不止医院,一些其它定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在该条例中也有明确的惩罚规定。医保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绝对不允许出现这样的违规行为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已披露的案件信息显示,多数骗保行为发生在前几年,查处骗保行为并没有“既往不咎”。
除了定点医疗机构,对于参保个人的行为,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医保卡代刷?!!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再加上本次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即将在5月施行,这种骗保的行为,肯定是不允许和受惩罚的,情节严重的甚至要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