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社群中有许多人在讨论一个话题,就是员工月底就要走了,这个月还要不要给他上社保,许多的公司的做法就是社保截止日期前可以缴纳当月社保,过后就不在缴纳,这样的说法对么?
我们先来个法律法规科普一下
根据《社保法》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劳动法》中指出,只要是当月的工资还是原单位来支付,那么员工在公司上班领取当月报酬也应当给员工交社保。
所以说,只要员工还与公司存在1天的劳动关系,公司都是要给员工交社保的,而且也不能让员工承担企业所缴纳的部分,否则可能存在的风险要比这点钱要大。
给大家来个提醒!
如果说公司没有及时并且足额的支付报酬或者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为员工交社保的,员工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还有人说,和员工签订了自愿放弃社保协议,这样的话就完美的规避了风险。小保在这里告诉大家,千万不要这样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72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这样的协议是不被法律所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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