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正式增加“第六险”,试点增加长期护理保险
近日,天津市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将试点增加“第六险”长期护理保险。并就该险收费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参保范围:试点阶段,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缴费标准:试点阶段,单位缴费每人每年12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20元,单位缴费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月划出;个人缴费从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中按月划出。
待遇条件:将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以下称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自作出评定结论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护理服务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属于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支付范围、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护理服务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中止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发生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待遇标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设起付标准。根据不同护理服务方式,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变更护理服务方式的,从变更次月起按新的护理服务方式享受待遇。
(1)机构护理。入住定点护理机构护理床位接受规范的机构护理服务的,实行按日定额支付,按照每人每天70元标准,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70%。定点护理机构应根据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身体状况和需求,合理制定护理计划并提供护理服务。
(2)居家护理。接受定点护理机构规范的居家护理服务的,实行按月定额支付,按照每人每月2100元标准,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75%。定点护理机构应根据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按规定选定的护理服务项目和标准提供服务。
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