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社回复2020年社保延缴相关问题
“社保费减免延期,包括哪些险种呢?”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解释,有三项社会保险是免征延期,其中,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地方补充养老保险也同样免征延期,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免征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免征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该负责人提醒,社保费减免是免申请、免填单,按照划型结果自动享受,减免延期同样也不需要企业申请。
工伤保险费按规定予以退费
“工程建设项目已缴的工伤保险费会重新计算并退费吗?”对此,该负责人表示,工伤保险费减免分为三种类型:一是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应类型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二是原本按照深圳市相关规定享受了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延长减免期限重新计算减免额并按规定予以退费;三是自2020年7月起,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上浮费率档次的企业,按上浮后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社保费延缴需提前报备
对于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含个人缴费部分,下同)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也就是说,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6月后也可以继续延缴。
该负责人提醒,企业社保费延缴需提前报备,登录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官网→单位网上服务系统(https://sipub.sz.gov.cn/hsoms/)→疫情专区→延缴信息变更→选择延缴或不延缴。每月26日前(含26日)报备的,报备当月至疫情解除月不托收;每月26日后报备的,视为次月至疫情解除月不托收。报备延缴后,参保单位可随时取消延缴,在系统中选择“不延缴”即可取消。
个缴深户可自愿暂缓缴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深户个体工商户和各类深户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12月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