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省住房公积金调整后的执行标准说明

2020-7-30

7月份过后,山西省职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办法落地,很多HR小伙伴对“一金”的申报多有问题,本文带大家了解一下调整过后公积金的执行标准是怎样的!

公积金

调整依据: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省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的通知》(晋建金字[2014]294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依据相关统计公告,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5172元,核定月平均工资为5431元,调整2020年度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6293元。

调整后,具体怎么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暂未调整:

由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暂未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仍按原标准执行。

最低缴存基数:

潞州区、襄垣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700元;潞城区最低缴存基数1600;上党区、屯留区、沁源县、长子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500元;平顺县、沁县、武乡县、壶关县、黎城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400元。

执行时间:缴存基数上下限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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