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税务总局相继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两项小微企业税负新规,针对这类企业“减负”做出了更大让步。
两项通知先是将小微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至了100万元。再就是将今年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哪些情况允许减半征收,如何减半征收做了具体的规定。
一起了解一下?
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三年期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只要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均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的最新认定条件是:
工业类型企业,要求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从业人数<100人,资产总额<3000万元;
其他类型企业,要求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额<1000万元。
此次新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只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又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定额征收),所以减半征收政策涵盖了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因为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是25%,而小微企业首先是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其次税率为20%。所以实际缴纳的税只有全额的40%,实际上是超过了减半的优惠力度。
小微企业减半征收的条件有哪些?
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微企业,要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对应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企业在2018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否减半征收可对照以下情形:
1、2017年已经符合条件的查账征收小微企业,2018年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减半征收;
2、2017年已经符合条件的查账征收小微企业,2018年按照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减半征收;
3、2017年已经符合条件的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小微企业,预缴时2018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减半征收;
4、核定应纳税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即定额征收),可以根据减半征税政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减定额,然后可减半征收;
5、2017年不符合条件,但2018年预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预缴时2018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减半征收;
6、2018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预缴时2018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减半征收。
如果你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却发现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怎么办呢?
税局规定:在2019年1月1-5月31期间汇算清缴时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若果你企业2018年第一季度预缴时,本来应该享受减半征收,却全额预缴了第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怎么办呢?
税局规定:在7月、10月和2019年1月的预缴税款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