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布生育津贴待遇新规定,一起看看吧
北京市医保局近日发布《关于规范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1月1日起,生育津贴以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本次新政,有下面几个重点,北京市医保局特别强调:
1)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2)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简单点来说就是,员工享受的福利,一分不少。
除此而外,对于缴费时间以及津贴的支付问题,新政也有了明确。
1)对于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2)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含分娩月)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北京生育及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即日起,本市将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险合并”。
根据最新公布的《北京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个人不再单独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那是不是就意味着取消生育保险呢?肯定不是这样的。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两险合并实施,并非取消生育保险,而是保留生育保险险种。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一参保登记,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9.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仍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
■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的,按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职工缴费基数;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的,按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职工缴费基数。
温馨提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改革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
■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
■ 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进和完善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以及计划生育服务项目付费等改革。
■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 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不变
根据规定,本市将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制度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将确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不变,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此外,本市将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可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调整时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