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正式通知:10月1日起,医保个人账户使用限制放宽!
对于社保中的五险,大家感知最为明显的应该就是医疗保险了,毕竟生病住院、买药都需要用到医疗保险。
最近,国家医保局也发文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资金使用范围有新变化,海南等多地医保局也逐步发文。
每一条都跟大家息息相关,赶紧一起来看看~
01 医保个人账户使用限制放宽,10月1日正式执行
近日,海南省医保局发文,为响应国务院办公厅的指示精神并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正式发布了《关于扩大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共济及支付范围的通知》。
自2024年10月1日起,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以下支付项目:
◇近亲属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的医保缴费。
◇已参保近亲属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定点医药机构看病就医与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产生的个人负担费用。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为家庭成员签约家庭医生所产生的服务费用。
◇长期护理保险费:为需要长期护理的近亲属支付的保险费用。
◇补充医疗保险费:政府支持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如惠琼保、乐城特药险等。
02 国家医保局明确,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扩大
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扩大到近亲属。
政策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8/content_6965741.htm
《意见》中明确:
近亲属是指《民法典》中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近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近亲属,也可以在报销医疗费用时,使用关联的职工医保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来结算。
9月16日,国家医保局网站发布消息,截至9月14日,11个省份已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亲属的范围由“配偶、父母、子女”,扩大至其参加基本医保的“近亲属”,包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山东、河南、湖南、广西、云南、西藏、陕西等。
不同地区办理职工医保个账共济的渠道和方式基本一致,参保人(一般是共济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地方专区、当地医保部门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功能模块,实现线上办理,或在线下医保大厅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省份对于共济账户绑定近亲属有相应限制要求。如:
天津市医保局公布的办理流程中显示,亲属类型是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多可授权4位;
湖南省一名职工参保人则可同一时间最多绑定10名近亲属;
山东省职工医保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可同时绑定多名省内参保的近亲属,但同一近亲属只能被一名职工医保参保人绑定,已被绑定的近亲属,不能作为共济人绑定其他近亲属;
广西则支持“双相授权”,如配偶之间可以互相授权绑定,参保职工作为授权人可与多名近亲属同时建立授权绑定关系,使用人也可以同时绑定多名授权人。
03 多地取消医保门诊起付线
自医保个账改革以来,不少地区在总结实践经验后,对门诊统筹支付的“门槛线”做出了或取消或下降的调整。
但此处的“门槛线”与深圳的“门槛线”有所不同,其专业术语是“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即医保报销起付线,是参保人发生的保内医药费用的一部分,不是格外缴纳的。参保人医疗费用超过“门槛线”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政策予以报销,“门槛费”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
和住院报销“门槛费”不一样,门诊报销“门槛费”是按自然年度累计的。一年内,参保人在一家药店或多家药店重复买药,或者在一个医院或者不同医院多次门诊就医费用,都是累加在一起的。
医保报销“门槛线”包含医保目录内的医疗费用,不包含目录外和乙类先行自付的医药费,也不包含医保报销后,应由个人承担的医药费。
比如:
1、武汉
武汉在医改之初设置了门诊起付线,在职人员每年700元,退休人员每年500元。以门槛线为500元为例,即个人在一个计算周期内门诊费用累计达到500元才能享受报销。几个月后,武汉宣布取消门诊起付线,并且可以追溯调整待遇,从今年2月份开始执行,多付的钱可以退还。
2、贵州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政策的通知》,明确参保居民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不设置起付线,已设置的地区按照规定取消。
3、湖南
湖南省医保局下发的《关于调整优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也提到,自6月1日起,湖南省有范围取消“门槛费”,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300元。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
◆在医保定点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费不设起付标准,也就是有范围取消“门槛费”,报销比例70%;
◆在医保定点的二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费每次起付标准50元,累计就诊不超过200元,报销比例60%;
◆在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每次起付标准100元,累计不超过300元,报销比例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