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7月起,社保申报大调整!

2024-7-22

大家注意啦!本月起,社保申报流程迎来大调整,深圳、湖北、宁夏等地陆续发布公告,具体怎么回事呢?赶紧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01 深圳社保新规,7月起执行!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我市自2024年7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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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4年7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再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2024年6月30日前已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7月1日后仅需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的缴费工资和工资变动职工的新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

已在参保登记时完成缴费基数采集的灵活就业人员,无需再次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如需调整缴费基数,应当向税务部门申报。

灵活就业人员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选择采用自行缴费方式或批量扣款缴费方式。税务部门于每月23日批量扣款。非扣款时段灵活就业人员可自行缴费。

(四)缴费人存在办理政策性补缴,以及补缴2024年6月30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等情形的,仍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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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解析:

7月1日社保的征收模式由税务局“代征模式”转为“全责征收模式”后,当月无参保截止日期,入职参保,离职停保,最大的改变是当月离职员工由第一家单位负责缴纳当月社保,税务系统将自动计入本单位。如员工在第一家单位上了一天班离职,当月1日停保,当月社保费由第一家单位负责缴纳;本月在第二家入职单位只扣工伤保险费。

社保增员方式:当月增当月。

①员工当月增员,即产生当月五险费用。

②A公司增员后,员工被其他单位调走,当月五险费用在我司产生。

③员工在其他单位增员后,被我司调入,我司产生工伤险种费用。

④以后深圳社保增员无截止时间(即当月每日均可增员)当月只要增员都将产生当月费用。

社保减员方式:当月减次月,次月不产生费用。

每月25—30日减次月名单(如7月25—30日)减8月社保名单。8月份社保减员必须在7月 31 日之前完成,否则8月将产生社保费用。

打开链接,查看政策全文

 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xxgk/tzgg/202406/bd3d27261d7941e391e7d6

f42ffd4a94.shtml

02 湖北省,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自2024年7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长期护理保险以及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

◇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2024年7月1日以前,用人单位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无需重新申报;用人单位部分职工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尚未申报2024年度缴费工资的,应当于2024年7月向税务部门申报此部分职工2024年度缴费工资。

2024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新增职工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新增职工社会保险登记后,于参保当月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的当年度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月底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当月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用人单位存在补缴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4年7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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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zcwj/zxwj/24431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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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宁夏,7月起需自行申报缴费

自2024年7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缴费人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业年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补助等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等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申报缴纳方式及时限

(一)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2024年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当年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当年后续月份需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及缴费工资发生变化的职工的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灵活就业人员按年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缴费人存在补缴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4年7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报缴纳渠道

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后,原缴费渠道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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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ingxia.chinatax.gov.cn/art/2024/6/14/art_10881_336799.html

04 社保征收模式改为由税务局“全责征收”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新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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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税务局只是作为一个代收单位,缴的对不对,税务局没有相关数据,不属于税务直接管辖。

改变流程之后,用人单位需要先向税务局申报工资,税务局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工资核定应缴费额,用人单位根据税务局核算的社保费,每月向税务局申报纳费。

调整后对企业有何影响?     

1.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都是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的,过去那种社保申报方式,税务局不是直接管理者,管得相对较松;但是,现在所有的社保业务全部归税务局征管,如果还用过去的思维去申报社保的话,会产生税务风险。

2.按最低工资基数申报已有企业收到税务局下发通知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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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比例按时为全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告知事项:请你单位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为你单位员工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做好社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为了节省人力成本都会选择按照最低工资给员工缴纳社保。这种做法通常来说是不合规的,除非员工的实际工资真的低于最低社保基数。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

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同时,该文件对缴费基数设置了上限和下限,具体来说:

下限: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60%),就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上限:如果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就按照最高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注意:最低工资标准仅是法律规定的社保缴费最低限额,不是缴费基数,按这个标准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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