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给出了诸多举措,减税和商业改出租住宅就是两大亮点。
个人出租住房可享优惠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最新意见,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将获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其中提到了个人出租住房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个人出租住房,由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对于一般纳税人出租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个人出租住房所得的收入,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将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国务院还发文要求: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
南京已执行部分规定
出租房子要缴纳哪些税呢?
据税务人员介绍,个人出租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目前在南京,以上税目合并按综合征收率5%来计征。其实,对于个人出租房屋的征税优惠政策,早已有之。此前营业税适用税率5%,而国家对于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减为按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在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减按1.5%征收。国务院出台的意见中提到,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月租金在3万元以内的话,需要缴纳的各项税费按照3.5%缴纳即可。
意见中提到的个税减半此前也有相关规定。税法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而目前国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章来源:新华网
小编祝大家端午节安康!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社保和公积金等问题可以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亲亲小保”咨询,或者通过手机“亲亲小保”App与社保顾问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