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 163****8888
李女士在A单位从事工艺品编织工作,因休假时发生意外导致手掌粉碎性骨折,一直病休在家。在医疗期满后,李女士回单位上班。在之后的一年里,由于手受伤她无法继续从事编织工作,单位为其安排了后勤岗位,她始终无法胜任,因此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她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时李女士在该单位工作了6年10个月,单位支付了7个月的经济补偿。李女士认为还应该有其他赔偿,要求补足。李女士的要求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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