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 16******684
小艾去年9月进入本市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今年7月,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为由立即与小艾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根据其工作年限仅支付了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小艾则认为公司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应额外给予补偿。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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