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 19******943
近日,G公司向在试用期内的小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公司曾在招聘简章上注明,被录用者须有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经历,而经过核实,小高误将自己的实习经历填写成工作经历。虽然试用期间其业务能力得到了大家的认可,但公司仍决定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请问G公司可以与小高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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