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违法解除后起诉继续履行,为何不被法院支持?

2024-4-25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互信任、相互适应、双向选择基础之上的。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多起诉讼案件,双方产生较大矛盾,已无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可能,双方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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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及任某、王某2、杨某作为创始人共同组建某公司,王某任经理一职。2021年9月13日,某公司以王某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任某通过微信工作群、朋友圈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王某收到该通知书。在庭审过程中,某公司认可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通过关联案件查询,某公司、王某及任某等人存在合伙合同等多起纠纷。

2022年8月24日,王某作为申请人,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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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王某对双方自2020年4月3日建立劳动关系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王某亦收到该通知,故双方劳动关系于该日解除,某公司、王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0年4月3日至2021年9月13日。某公司认可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某公司、王某及任某等创始人亦有多起诉讼,劳动关系双方矛盾激化,丧失互信,已不具备恢复劳动关系条件,故对某公司不恢复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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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否应当予以支持,围绕争议焦点阐述如下:

王某与某公司在一审期间均认可劳动关系始于2020年4月3日,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王某认为2021年9月13日某公司工作人员任某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其仍为某公司提供劳动,故其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不应截止于2021年9月13日。一审中王某提供的解除劳动关系群聊截图显示王某已于2021年9月13日收到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现有证据不能证实2021年9月13日后王某继续正常提供劳动,某公司接受其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0年4月3日至2021年9月13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可以继续履行,本院认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互信任、相互适应、双向选择基础之上的。本案中王某与某公司存在多起诉讼案件,双方产生较大矛盾,已无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可能,双方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一审法院未支持王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并无不当。

案号:(2023)津02民终10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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